110年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計畫
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及學習汽車駕駛,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使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依據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補助項目分為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兩項目。其中國家考試係包含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考選部每年公告之考試資訊為依據)。
四、申請人資格:
(一)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且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二)年齡限制: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依考試法規規定;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限
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三)未曾獲本局、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國家考試補習或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
助者。(不限於當年度)
五、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本局補助實際學費二分之一,但面授課程
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仟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台幣七仟五佰元。
(二)申請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本局於申請人取得駕照後補助實際學費二
分之一(不含代辦費),但最高補助新台幣七仟元。
(三)申請人僅能就前兩補助項目中獲一補助,且本局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須自報名參加課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申
請。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證件: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面授班上課證影本(函授班免附上課證)或
汽車駕照影本。
(三)領據,並貼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學費繳費證明:1.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者,請檢附發票或收據(須蓋有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姓名)以及課程購買證明。2.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者,請檢附發票或收據(須加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姓名)。
(五)新式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戶籍謄本)。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